一、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二)法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個體經濟的一種法律形式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范圍只限于工商業(yè)
3.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核準登記
4.個體工商戶對外以戶的名義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5.個體工商戶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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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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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我國農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分散經營方式的法律形式
2.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的是商品經營活動
3.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與集體組織訂立的承包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4.農村承包經營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
案例
陳某與王某是夫婦,1992年,陳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陳某開店的想法一直都遭到丈夫王某的反對,所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陳某開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的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陳某在經營中效益時好時壞,但王某從不過問。陳某開店后并沒有與王某分伙,她也經常以營業(yè)收入為家中購置共同的生活用品,但兩人的收入的確各自保管。1994年,陳某由于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并欠下8萬多元的債務。1995年初,債主紛紛前來討債,陳某將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欠林某2萬多元。林某因向陳某要不到全部欠款。便向法院起訴,請求以王某的存款償還。法院經查實,王某在銀行有5萬元的存款。
[問題] 1.我國《民法通則》對于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有何規(guī)定?
2.林某是否有權請求王某償還陳某所欠的債務?
三、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財產責任
1.公民個人出資,獨立經營,收益歸己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其對外所欠債務應以該公民的個人財產承擔償還責任
2.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財產共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有的,其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清償
3.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系由部分家庭成員出資經營和收益的,對外所欠債務由這部分家庭成員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
4.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除雙方特別約定的,其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外所欠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5.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收益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對外所欠債務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