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部分 債法總論
一、債的特征與分類
?、鍌鶛嗟奶卣鳕D―與物權相對比。
(1)請求權;
(2)相對權;
(3)相容性與平等性;
(4)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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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合同關系固有、必備的基本義務);從給付義務(無獨立 意義,僅補助主義務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條承攬人保密義務、空調的安裝義務等)
(2)附隨義務 (依誠信原則,隨合同關系發(fā)展而產生);以賣車為例,交車并轉移所 有權為主給付義務,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險單)為從給付義務,告知該車特殊危險為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具有輔助和保護功能,違反之,債權人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執(zhí)行,也不能解除合 同,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3)不真正義務(《合同法》第 119 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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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根據債權債務人是一個還是多個)
多數人之債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分類的標準是根據各債務人對外部的關系)
連帶債務的含義:
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并可在每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安排追償的數額。
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如果清償全部債務,則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清償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但連帶債務人內部是按份之債,如果沒有約定份額,推定為均額,所以在內部關系上,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沒有區(qū)別
連帶債務的發(fā)生:明確約定、法定(大多數情況)
2.簡單與選擇之債(根據選擇權歸誰,分為選擇債務、選擇債權)
選擇之債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選擇債務
選擇權是形成權,可以使選擇之債變?yōu)楹唵沃畟?/p>
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則自動轉為由對方行使
選擇的標的物必須有“質”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貨幣、財物、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勞務之債不具有可強制執(zhí)行性
4.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債(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分類)
特定物如果滅失,免除債務人繼續(xù)履行的義務
5、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除了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是意定之債,其他都是法定之債
6、主債與從債(主要指主合同和保證合同)
二、債的法定體系
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單方允諾(懸賞廣告、單純的設定幸運獎)
三、不當得利
1.最豐富的形態(tài)
(1)基于給付(給付型不當得利)
標的物交付后,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撤消、被解除或者一方誤以為欠債而清償,但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非債清償)、交付定金超過總價款20%的部分
除外情形:履行道德義務、履行未到期債務、明知沒有債務仍清償(實為贈與)、不法原因而給付(雙方違法的收歸國有,但只有一方違法的,仍然構成不當得利)
(2)非基于給付(侵害型不當得利、事件型不當得利)
由于事件或事實行為或不法行為引起的
(受益人行為、受損人行為、第三人行為、基于法律規(guī)定如添附、自然事件)
2.構成要件
一方受益(財產利益),一方受損;
受益與受損具有因果關系;
受益與受損不存在合法的原因;
3.內容
所謂善意是指,受益時不知情,反之為惡意――注意:不要和是否有過失相混淆,有過失而不知者仍為善意
(1)關于利益返還
返還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折價賠償
不當得利人的主觀如果是善意的返還現存利益,如果是惡意則返還取得利益
不要把現存利益是否存在理解為是否消費了,如面包被吃了,這里的現存利益和取得利益主要指的是在發(fā)生風險時現存利益已經滅失,是否要返還當初取得的利益。
惡意受益人如果返還了取得利益,仍不能彌補受損人的損失的,則應當賠償
善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第三人應當返還,善意受益人不再返還
惡意受益人如果把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則惡意受益人仍應當返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但如果惡意受益人沒有能力返還或者死亡的,則第三人仍應當返還
(2)關于孳息返還
如果有孳息則要返還,不區(qū)分善意、惡意
(3)關于費用支付
無論善意、惡意都可以主張必要費用
善意的可以要求有益費用,從現存利益中扣除
惡意的也可以要求有益費用,但從現存利益增加的限度內扣除
(4)關于利用不當得利獲取的其他利益處理
扣除不當得利人的勞務管理費用,其余收歸國家
四、無因管理(事實行為)
1.最嚴格的構成要件:
A、不存在委托或法定的義務;
排除:因道德義務和宗教義務的事務;非法事務;履行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必須被管理人親為的事務;必須被管理人授權的事務;不作為義務。
B、客觀上管理了別人的事務(必要的事務);
排除:誤把自己的事務當作他人的事務管理(幻想管理)
C、主觀上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
排除:誤把他人的事務當作自己的事務管理(誤信管理,按不當得利處理)(但如果管理的事物,既有自己的利益也有他人的利益,可以在他人的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
2.效力:(無因管理事后被管理人認可的,按委托合同處理)
(1)關于必要費用
(2)關于債務負擔
(3)關于損害補償
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損失,花費的必要費用,欠的必要債務,都由被管理人承擔,但不能要求勞務費、報酬,因為無因管理是無償為他人辦事。
注意:對于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遭受的損失,賠償數額不以所受利益為限。
無因管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為第三人利益合同(利他合同)”,被管理人(受益人)拒絕支付的情況下,第三人可以要求無因管理人支付
3.妥善管理義務(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無因管理人如果沒有盡到妥善管理的義務(故意、重大過失),產生損失要賠償。
做好事是要付出代價的.........(無償行為的輕過失免責)
4.管理無效果:
管理無效果,甚至是負效果,都不影響無因管理的定性。
但要求被管理承擔費用時,肯定和有效果的管理不同,但這屬于司法實踐問題。
5、管理人不得違背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否則構成侵權(救助他人自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