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2)
http://m.qlkzxdg.cn 2012-10-2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還可以分為:
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又分為一般要式(書面形式)和特殊要式(書面+登記或批準)
沒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沒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
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國人轉讓中國專利
5、按行為與原因的關系還可以分為:
有因行為(要因行為)、無因行為(不要因行為)
分類意義:“原因”的效力對行為效力的影響不同
目前我國現(xiàn)行法上的無因行為包括:債權移轉、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免除、票據(jù)行為、授權行為
6、按行為的效果還可以分為:
處分行為(物權性――發(fā)生、變更、消滅物權);―――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債權性――發(fā)生債權債務);―――債權行為
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負擔行主要產(chǎn)生請求權,處分行為直接完成權利移轉。負擔行為使債權債務發(fā)生變更,而處分行為直接導致權利的轉移或消滅,如動產(chǎn)交付或不動產(chǎn)過戶登記導致所有權的轉讓。值得注意的是,導致債權消滅的免除行為、導致債務轉讓的債務移轉行為也是處分行為。
?。?)對標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的生效不以標的物特定化為前提,但在處分行為生效之前,其客體必須確定、可能。
?。?)對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的要求不同,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的,不影響負擔行為的效力,但在從事處分行為時,處分人必須具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才有效。
(4)法律行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負擔行為一般不子公示、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處分行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7、法律行為還可以分為:
身份行為(如遺囑,婚姻,收養(yǎng))、財產(chǎn)行為(如買賣、抵押);
主行為和從行為:行為是否可以獨立存在,是否依附別的行為
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