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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宣告死亡概述(一)
http://m.qlkzxdg.cn       2012-11-07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1.宣告死亡的三種情形

 ?、傧侣洳幻鳚M四年的;――包括戰(zhàn)爭中走失的(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jié)束之日起計算)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lián)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刍蛘咭蛞馔馐鹿氏侣洳幻鳎?jīng)有關(guān)機關(guān)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沒有申請期的限制)。

  2.公告期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沒有機關(guān)證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jīng)有關(guān)機關(guān)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3.申請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guān)系人的順序是:(前一次序沒有申請,后一次序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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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诟改?、子女;

 ?、坌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芷渌忻袷聶?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人。

  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4.死亡日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決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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