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權利概述(四)
http://m.qlkzxdg.cn 2012-11-22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民事權利之(七)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3.抗辯權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于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于消滅。
?。?)抗辯權的特征:
?、倨湫惺挂哉埱髾嗟男惺篂榍疤幔瑳]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诳罐q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劭罐q權為私權,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為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芸罐q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么由法律規(guī)定,要么推定為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為抗辯權是依附于請求權而發(fā)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賹嶓w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程序上提出異議,如管轄異議等。我國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應當指出,從實體角度看,抗辯權與抗辯不是一個概念,后者包含的事由極其廣泛,凡屬于對抗對方主張的事由皆屬于抗辯。而抗辯權是一個嚴謹?shù)姆筛拍?。區(qū)分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的意義在于: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以由法官依職權審查;而對于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谟谰眯钥罐q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為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己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辯權的行為,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延期性抗辯權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合同法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擔保法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于延期性抗辯權。
特別注意:抗辯權的作用在于“對抗”而非否認對方的權利??罐q權的行使以請求權存在且提出請求為前提。在未提出請求權的情況下,抗辯權無從行使。故而,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甲欠乙1萬元,一年后甲已償還,后乙又要求甲再給付1萬元,甲予以拒絕,否認自已欠乙1萬元的債務。這在性質上可稱否認權,不屬于抗辯權。
4.形成權(形成權本是倭語,在日本法上是(單方)變更的意思)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否則雖然權利人享有權利,但法律關系不會發(fā)生任何變動。形成權的行使不以相對人的同意為要件,故對相對人的影響甚大,只有及時行使才能使法律關系盡快明確,為此需要在法律上規(guī)定除斥期間。依此期間,權利人逾期不行使將導致權利的消滅。如果法律規(guī)定了該期間,即是形成權的存續(xù)期間;沒有規(guī)定的,依當人的約定期間;無約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間內行使,否則權利即告消滅(《合同法》第95條)。
另外,形成權的行使還要遵循兩條規(guī)則:一是不得附任何條件或期限(見《合同法》第99條第2款),二是一經行使不得撤銷。因為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即生效,故無所謂撤銷。但在到達對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形成權具有下述特點:
?、傩纬蓹嗟男惺贡憩F(xiàn)為單方行為:
?、趩畏剿急硎疽唤浀竭_對方即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坌ЯΦ漠a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種輔助行為或共同的行為;
?、苄纬蓹嗖荒芘c所依附的原權利分割而單獨轉讓;
⑤形成權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95條)。
?。?)形成權的分類:
?、儇敭a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法上的形成權。
A、財產法上的形成權又包括兩類:
一是債權性形成權,包括追認權、終止權、選擇權、買回權、解除權、撤銷權、撤回權、拋棄權、抵消權、免除權等。
二是物權性請求權,包括撤消權、所有權的拋棄,他物權的拋棄、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典物回贖權等。
B、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又分為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與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
在各國法上純粹身份法上的形成權包括婚約撤銷權、婚約解除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婚生子女否認權、子女認領權、監(jiān)護資格辭去權、遺囑撤回權等;身份財產上的形成權包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對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拋棄、遺產分割權等。
?、诜ǘㄐ纬蓹嗯c約定形成權。大多數(shù)形成權為法定形成權;約定形成權如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見《合同法》第93條第2款)
?、弁ㄟ^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形成訴權;可變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訴、可撤消的婚姻)與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單純形成權;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的撤消權、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和法定撤消權、違約合同解除權)。
絕大多數(shù)形成權為非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見《合同法》第47、48、51、96、186、192條);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必須要到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經過法院的確認才能發(fā)生法律關系變動的法律效果,如法定撤消權的行使(《合同法》第55、75條)。此種形成權是形成權的例外形式,強調通過訴訟行使這種權利:一是對第三人意義重大,二是為了避免發(fā)生糾紛。
④形成權還可以分為:發(fā)生形成權,變更形成權,消滅形成權。
注意:在學理上,(合同保全中)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除了形成權的內容,還有請求權的內容。但在我國的合同法上,這種撤銷權只規(guī)定了形成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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