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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河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練習(62)
http://m.qlkzxdg.cn       2014-08-07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字體: 】              

  1.我國《合同法》對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的負擔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guī)定。下列有關風險負擔的表述正確的是:( )


  A.特定物的風險在合同成立后即由買受人承擔


  B.需要運輸?shù)臉说奈?,自交付給買受人后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C.在途貨物的風險除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轉移給買受人


  D.在由于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買受人拒絕受領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2.關于國有資產(chǎn)管理,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動產(chǎn)享有所有權


  B.國家出資的企業(yè),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C.履行國有財產(chǎn)管理、監(jiān)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促進國有財產(chǎn)保值增值


  D.違反國有財產(chǎn)管理規(guī)定,在企業(yè)合并過程中,擅自對外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甲欲殺死乙,在乙飯碗里投放毒藥,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飯菜,甲為了殺死乙,沒有阻止丙,結果導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對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是:( )。


  A.過于自信的過失


  B.疏忽大意的過失


  C.間接故意


  D.直接故意


  4.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shù)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B.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D.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5.下列關于共同犯罪的說法,正確的是:( )。


  A.被脅迫的人,在身體受到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某種危害行為的,也是脅從犯


  B.乙組織婦女賣淫,丙為其尋找賣淫女、聯(lián)系嫖客,但從不直接參與管理活動。對丙應當以乙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


  C.甲是某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人員,在某晚故意不關財務室窗子、不鎖保險柜,然后指使中學生乙(16周歲)潛入財務室竊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構成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國有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唆使投保人戊將自己投保的汽車燒毀后向保險公司理賠,然后利用自己辦理理賠的職務便利為丁理賠8萬元,二人平分。丁戊構成貪污罪共犯

  

       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http://m.qlkzxdg.cn/)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笨梢钥闯?,在買賣合同風險負擔問題上,該條并未區(qū)分種類物還是特定物。因此,一般來說,特定物的風險在合同成立后即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除外。A項錯誤。


  《合同法》第144條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可見,法律同樣允許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對上述規(guī)定做出改變。據(jù)此,C項表述正確,B項錯誤。


  《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故D項中風險應轉移給出賣人。


  2.【答案】A。解析:《物權法》第54條規(guī)定,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收益、處分的權利。故選項A表述錯誤。


  3.【答案】C。解析:甲對于乙的死亡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是直接故意,對于丙的死亡,甲顯然不是直接故意。甲為了殺死乙,沒有阻止丙,而造成了丙的死亡,不存在過失的問題,是典型的間接故意。


  4.【答案】D。解析: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已經(jīng)喪失了攻擊能力,張某已經(jīng)不存在進行防衛(wèi)的前提條件了,此時他再去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shù)下,導致王某死亡,顯然是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5.【答案】D。解析:脅從犯,指的是《刑法》第28條規(guī)定的在尚有選擇余地的情況下犯罪的被脅迫的人,如果在身體受到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是不可能構成脅從犯的,A項明顯錯誤。


  B項中,乙組織婦女賣淫,丙為其尋找賣淫女、聯(lián)系嫖客,但從不直接參與管理活動。對丙應當以組織賣淫罪直接定罪論處,而不是以組織賣淫罪的共犯論處,這也是立法上的一個特例。


  C項和D項是關于貪污罪共犯的問題。根據(jù)《刑法》第382條第3款的規(guī)定,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二者構成貪污罪共犯。C項中,雖然中學生乙已經(jīng)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但從題中所給條件,并不能得出利用職務便利,“甲乙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結論。只有D項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貪污罪共犯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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