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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5公務員考試法律考點: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http://m.qlkzxdg.cn       2015-02-0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字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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