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河北公務員考試政治常識之人民代表大會(四)
http://m.qlkzxdg.cn 2014-10-22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h、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自治州、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政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中央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jiān)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tài);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的職權是: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解釋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中央預算在執(zhí)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監(jiān)督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規(guī)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guī)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tài);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