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著作權法角度看,高考作文的版權歸屬考生,媒體等在公布、發(fā)表、轉載、出版、傳播高考作文的過程中,當尊重考生的署名權、發(fā)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權利。
隨著各地高考閱卷工作的結束,高考滿分作文逐漸揭去神秘面紗,被許多報刊和網絡媒體披露,開始進入公眾視野。但媒體在競相刊發(fā)高考滿分作文時,卻忽略了對其公布、發(fā)表、轉載、出版、傳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版權問題。
作文可否發(fā)表,考生有權拍板
應該說,高考滿分作文隨著高考成績公布而公之于眾,是件好事,一來可展示考生文采,二來可為其他考生提供借鑒。但高考作文的公布、媒體發(fā)表、圖書出版、電子光盤收錄、網絡傳播等過程,存在眾多的版權問題,遺憾的是,高考作文的版權歸屬問題,考生對作文依法享有的署名權、發(fā)表權、修改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等問題都被忽視,這與重視知識產權的態(tài)勢不相協調。
由于高考的特殊性,哪個部門有權公布高考作文一直存疑。事實上,不論是誰,未經考生或者法定監(jiān)護人即其家長的同意,擅自公布高考滿分作文,都侵犯考生的發(fā)表權。公布高考滿分作文的機構,應向使用者提供考生的所在學校和考生姓名,并有義務提醒使用者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刊發(fā)、傳播高考作文的媒體也應尊重考生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現實生活中,這第一道關把不好,是造成高考作文均無作者署名現象和被其他媒體肆意刊發(fā)、轉載、傳播的主要原因。
很多人總覺得,考生把考卷一上交,考卷包括作文就與考生沒關系。這有失偏頗:從著作權法角度而言,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作者即對其享有版權,不論作品是否發(fā)表或者出版。如果考生未滿18歲,那他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就有權行使他的著作權。
既然版權歸屬已經明晰,那么考生有權決定是否發(fā)表。因為高考作文屬于考生多年的知識積累,加上臨場發(fā)揮,有的考生可能認為由于高考的特殊情況所限,作文沒有充分體現本意,或者作文的有關觀點和內容不適合公布,在此情境下,擅自公布其作文,侵犯了作者的發(fā)表權。
擅用高考作文,當究侵權責任
實質上,在涉及的這些版權問題中,考生的署名權大都遭侵犯。幾乎所有見諸市面的高考滿分作文,都沒考生署名。大多數情況下的署名是“某地一考生”、“考生”、“佚名”;有少量圖書雖標明作文出處,但也是在文末標注選自××報(網)。這些情況,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無法署名的情形,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有的高考滿分作文集的選編者還算慎重,在書中聲明:“由于時間倉促及其他原因,未能與本書所收某些作品作者取得聯系,請作者及時與編者聯系,以便支取預留的稿酬與樣書?!边@表面看是尊重了考生的獲得報酬權,但它也難跳脫侵權嫌疑。按著作權法規(guī)定,高考滿分作文集作為匯編作品,匯編者對作文集可能享有版權,但大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者即考生依法享有的版權,主要是匯編權。
而且,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fā)展,很多網站、客戶端、廣播電視等也在通過不同形式傳播、使用高考滿分作文,沒有經過考生或家長同意,都侵犯了考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獲得報酬權等。它們理應為此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消除妨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于使用者擅自傳播、使用高考作文,數量巨大、影響面廣,還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所以,不要把高考滿分作文當成唐僧肉肆意宰割,要學點著作權法,尊重考生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建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加強對學校師生的知識產權教育,普及版權知識。無論是高考中考作文,還是學生的平時作文、習作,都是學生的作品;學生無論年齡大小,都是著作權人,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尊重凝結智力勞動的知識產權,也是尊重知識的題中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