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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第十六章人身權利
http://m.qlkzxdg.cn       2011-09-08      來源:河北公務員網(wǎng)
【字體: 】              

  1. 人身權與人權

 

  人身權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參不可分離而又無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權利。人權是西方法學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屬性而具有的權利。二者的區(qū)別是:

 

  1)從歷史發(fā)展的角度看,人權最初提出者是資產(chǎn)階級為擺脫封建束縛而提出的一個政治口號,正是這樣的學說和口號,從思想上瓦解了封建統(tǒng)治的基礎,從政治上摧毀了封建政權。盡管如此,資產(chǎn)階級的人權觀熱哪個染具有不可擺脫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

  2)人權一詞在國內(nèi)法上一般大致小相當于各國憲法上規(guī)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在國家文獻使用時,其包括的范圍更光。人權不僅包括政治性權利,還包括民事性權。民法上所講的人身權比“人權”概念范圍要小的多,它只是指那些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權利,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從邏輯上看,人身權屬于民事權利,而民事權利屬于人權。

 

  2. 隱私權與名譽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生活權和以個人生活自由為內(nèi)容,從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種權利,是公民就其個人秘密利益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公民就其名譽利益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 主體范圍不同。

  2) 侵權方式不同。

 

  3. 法人名稱權與公民姓名權

 

  名稱權是指法人等其他組織就其名稱利益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姓名權是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二者的區(qū)別是:

 

  1) 企業(yè)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只準登記使用一個名稱;公民除了在戶口登記文件上的姓名外,還可以有其他姓名。

  2) 在經(jīng)營活動中不得使用假名和筆名;公民則可以使用假名和筆名。

  3) 在同一縣、市行政區(qū)內(nèi),名稱不能重復登記,先登記者排斥后登記者;公民姓名則不具這種屬性。

  4) 法人的名稱權可以轉讓,公民的姓名權不可轉讓。

 

  4. 人格權與名譽權

 

  人格權是公民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這種權利與民事主體人身固有并為法律所承認,權利與主體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屬性。身份權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fā)生的一種民事權利。二者的區(qū)別是:

 

  1) 權利取得方式不同。

  2) 主體范圍不同。

  3) 權利對象不同。

  4) 權利消滅的時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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