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劍,霜鋒未曾試,今日把示君,誰有不平事?《刑事訴訟法》實際上就是一把利劍,既打擊犯罪,又保護無辜的人,司法該是俠之大者,以公正的司法,服務于任何一件不平事。
何止十年,本次刑事訴訟法的醞釀修改,離上次的1996年,已經(jīng)有15年,這15年,我國社會的變化,真不可以光陰計。1996年離鄧小平南巡不遠,是思想再次解放的初期,這15年中,我國經(jīng)歷了入世(2001),2004年修改《憲法》增加依法治國,以及保護私有財產(chǎn)的內(nèi)容。2007年制定《物權法》。2008年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在刑事司法領域,由于佘祥林、趙作海案的發(fā)生,導致中央高層也非常重視對死刑案件,刑訊逼供等的關注,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等制定了兩個理念先進的司法解釋,因刑訊逼供而產(chǎn)生的非法證據(jù)得以排除,2011年8月,在浙江寧波終于有了第一例的非法證據(jù)排除,理念先進的法律,由紙面走入法庭。
這是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的社會背景。眾所周知,刑事司法是國家機器的強力手段,在我國一貫稱之為刀把子。而當前,我國的公民越來越原子化,缺乏宗族、單位、階層、社團的組織化保護,完全是個體對利維坦,應該說,在這樣的背景下,刑事訴訟的規(guī)則,更應傾斜于保護個體的權利,畢竟,我國也是認可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沒有定罪之前,任何人都可能是趙作海、佘祥林,因此,如何設定合理的規(guī)則,傾斜于保護人權,應該是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旨歸。然而,具體看全國人大公布的刑訴法修改草案全文,筆者看到的是相距甚遠的立法宗旨。
刑訴法草案,增加了公安、檢察部門的竊聽權,且竊聽內(nèi)容可以作為證據(jù)指控犯罪嫌疑人,批準竊聽的層級很低,只有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局長。這就意味著刑事技偵(竊聽且不止竊聽)將廣泛用于刑事司法,如何保障公民的隱私權,刑事訴訟法的平衡是不夠的。刑訴法草案默認了現(xiàn)實中一些非法行為,如將犯罪嫌疑人羈押于指定的非羈押地點,名為監(jiān)視居住,草案將其合法化。草案將傳喚滯留時間從現(xiàn)在的12小時改為24小時,回到了1996年修改前,時光倒流,讓人咋舌,且不符合傳喚不過夜的國際規(guī)則。刑訴法草案中亮點不多,諸如將偵查階段律師介入從律師變?yōu)檗q護人,然而,涉及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要批準,實踐上,一般是不批準。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權利就消滅了。既不利于保護人權,也無法鉗制偵查機關辦錯案。
長達15年的社會進步,全國人大修改的刑訴法草案卻看不出其應反映的社會進步。刑訴法草案在醞釀階段,關門修法,公檢法博弈數(shù)年,最終的草案反映了一個規(guī)則,贏者通吃,有博弈能力的部門拿到最大,如公安、檢察,得分多多,作為嫌疑人的代表律師,民眾群體的意見,并沒有多少體現(xiàn)在草案中。而全國人大給全社會反映意見的時間只有一個月。這種立法資源分配上的不合理,毋庸說,加劇了草案乃至最終法律內(nèi)容的不公平。
筆者理解公安、檢察打擊犯罪的良苦用心。但是,加強打擊犯罪的重點,應該是偵查機關提高人員素質(zhì)、水平和技術,而不是在剝奪社會個體的合法權利上。打鐵還需自身硬,如果偵查機關仍然依靠刑訊逼供那些陋習,不去提高自己的破案能力,恐怕即便你剝奪了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權,最終仍可能造成冤案。
當前,公民個體對國家的制衡是相當弱的,以強大的國家資源來對付原子化的個體,國家本該勝券在握,和法治國家一樣,應該規(guī)定嫌疑人的沉默權、律師在場權,和國際人權公約接軌,這些才能體現(xiàn)我國社會的巨大進步,而如今,草案規(guī)定甚至回到1996年前,這和社會進步現(xiàn)狀之間的撕裂,必將影響我國的未來社會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