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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體系。
2.法的特征:規(guī)范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訴性、權利義務性。
3.法的作用可分為規(guī)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guī)范作用包括指引、評價、教育、預測和強制作用。社會作用一方面,法的社會作用體現在維護階級統治;另一方面,體現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
4.法律關系構成三要素:主體、內容、客體。
5.法的效力層次: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
6.法律制裁以懲罰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2)行政制裁。(3)刑事制裁。(4)違憲制裁。
7.憲法集中體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國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調整國家根本社會關系,確認和規(guī)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8.憲法的特征: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母法),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是民主事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憲法的基本原則: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力制約原則。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最高的國家立法機關。
11.批準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qū)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zhàn)爭與和平問題。
12.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常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也是國家立法機關。
13.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也是我國的政體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普遍性原則、平等原則、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秘密投票原則。
15.特區(qū)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只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qū)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問題,可以發(fā)回,但不能撤銷。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回的法律自發(fā)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別行政區(qū)具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司法權和終審權、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但是沒有防務權和外交權。
17.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政府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而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
18.我國人民法院實行四級兩審終審制。
19.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0.勞動與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力也是公民的義務。
21.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合法行政原則,合理行政原則,程序正當原則,便民高效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和權責統一原則。
22.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3.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4.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法律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5.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6.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27.民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愿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6)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原則。
28.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29.民事行為能力類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
30.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達2年,處于生死不明的狀態(tài)
31.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下落不明、意外事故、有關機關認定不可能生還)。
32.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33.成立法人的條件:(1)依法成立。(2)法人必須具有獨立的財產。(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4.有效合同的要件:當事人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法。
35.無效合同的要件:欺詐脅迫型(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型(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偽裝掩蓋型(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公益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強規(guī)型(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36.可撤銷可變更合同要件: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一經撤銷,自始無效。
37.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無權處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為。未被追認的合同無效。
38.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39.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40.物權法的原則:(1)物權平等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3)公示公信原則(4)物權不得濫用原則(5)物權效力優(yōu)先原則。
41.抵押權,即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42.質押權,即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43.留置權,即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44.所有權是物權種類中最重要的一種權利,它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5.國家專有的財產主要包括國有土地、海域、水流、礦產資源、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等。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農村土地,城市郊區(qū)土地。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在債的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即債權人得請求特定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46.債的發(fā)生根據:(1)合同之債(2)侵權行為之債(3)無因管理之債(4)不當得利之債。
47.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人身關系經法律調整后的結果。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48.人格權:①生命權。②身體權。③健康權。④姓名權與名稱權。⑤名譽權。⑥肖像權。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⑦隱私權。
49.身份權--包括榮譽權,配偶權,監(jiān)護權等
50.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喪失繼承權: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51.法定繼承人和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52.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遺囑的形式:(1)公證遺囑(2)自書遺囑(3)代書遺囑(4)錄音遺囑(5)口頭遺囑。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53.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54.遺贈扶養(yǎng)協議是指遺贈人和撫養(yǎng)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撫養(yǎng)人承擔對遺贈人生養(yǎng)死葬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死亡后轉移給撫養(yǎng)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yǎng)協議具有優(yōu)先執(zhí)行的效力。
55.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又稱作工業(yè)產權。
56.著作權自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57.根據《專利法》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58.商標申請在先原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則由各申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
59.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
60.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1.特殊訴訟時效: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年:身體傷害因環(huán)境污染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4年:涉外合同。5年: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62.結婚須具備的法定條件:①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②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③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63.我國結婚的法定禁止條件有兩種:①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②限制患有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
64.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65.犯罪的實質:具有社會危害性。
66.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67.刑事責任年齡:(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時期(即不滿14周歲的自然人)(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的自然人對殺人、放火、強奸、搶劫、販毒、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承擔刑事責任)(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16周歲以上,包括已滿16周歲)
68.犯罪主觀方面,指的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tài)度。這種心理態(tài)度包括罪過和犯罪的目的、動機幾種因素,可分為故意和過失。(1)故意:a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b間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2)過失:a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b過于自信的過失(已經預見到,但輕信能夠避免。)
69.犯罪的停止形態(tài):(1)犯罪預備(2)犯罪未遂(3)犯罪中止。
70.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在共同犯罪中分為主犯和從犯。
71.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
72.正當防衛(wèi)就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wèi)行為。
73.緊急避險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遭到危險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而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損害的行為。
74.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主刑是刑罰方法的類名稱,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具體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又稱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類型。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我國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以及只能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75.剝奪政治權利涉及以下權利:(1)選舉權、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4)擔任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領導職務。
76.刑法第65條第l款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除外。
77.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78.累犯的法律后果:(1)對于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2)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3)累犯也不適用假釋。
79.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80.數罪并罰的原則:(1)對于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2) 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即數罪并罰時,分別量刑,以最重的罪為基礎,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最高刑以上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即采用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
81.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僅有逃逸行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追究,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隱匿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82.危險駕駛罪。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的兩種情形,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并規(guī)定其刑事處罰為拘役并處罰金。
83.綁架罪:利用被綁架人的親人或他人對被綁架人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發(fā)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的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8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85.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86.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這四個罪和第270條侵占罪都屬于親告罪,受害人告訴的才處理。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相對親告罪)。侵占罪是絕對親告罪。
87.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88.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89.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90.搶奪罪(刑法第267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是中國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一項罪名,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tài)。
91.破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92.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93.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94.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95.行賄罪是指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9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97.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98.私分罰沒財物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99.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00.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